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二)未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的;(三)未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四)未制定相关水污染应急预案的;(五)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