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次被约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