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水污染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水污染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事件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