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取消。因饮用水水量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供水结构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法按照划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