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冰川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覆盖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