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制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