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流经城区、乡镇、村庄的渠沟道段落修建的市政、交通运输、景观等工程,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管理和安全维护职责。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