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游泳、潜水、捕鱼、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弃置动物尸体等行为;

(三)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