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水行政、农牧主管部门或者灌区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接到报告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