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灌区水利工程管护推行管养分离,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物业化、社会化及自主管理等多种形式,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