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灌区水利工程依法实行维修养护,并加强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完整、安全。

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灌区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受委托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