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