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在必要的位置设立各类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保证其完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