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