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渠沟道水域等水利工程开展的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主管单位核准同意,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