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