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