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