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督促养犬人履行法定义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大会,就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狂犬病防控知识等的公益宣传。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依法参与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带动文明养犬风尚。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