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具备饲养条件的遗弃犬、无主犬和没收犬,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领养。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