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救助、处置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依法开展犬只救助工作。收容、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营利活动。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