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救助、处置服务。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依法开展犬只救助工作。

收容、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营利活动。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