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养犬行为:(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放任犬只自行外出;(四)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楼道、楼顶、地下室、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五)遗弃犬只;(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