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养犬行为: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放任犬只自行外出;

(四)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楼道、楼顶、地下室、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五)遗弃犬只;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