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采取为犬只束犬绳(链)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
(四)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应当近身约束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并错开高峰时间;
(七)携带犬只乘坐出租(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禁养犬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