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天然气开发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天然气开发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