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天然气开发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不得超标准排放。

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燃料系统应当使用清洁燃料或者可再生能源。鼓励天然气开发单位集气站采用放空火炬气回收再利用工艺,减少碳排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