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将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气田采出水、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等生产废水废液和生活污水分类分质处理,达标后应当综合利用,用于工业用水、生态用水等,不得外排。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有序停用并封堵现有气田采出水回注井。气田采出水确需回注的,应当处理达标后回注已批复的回注井,并实施在线监控。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