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天然气开发单位在钻井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气田化学剂,逐步淘汰微毒及以上气田化学剂,鼓励使用无毒气田化学剂。气田化学剂的使用量和成分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天然气开发单位在钻井过程中需要使用油基钻井液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