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整、清洁卫生,无遗留物、无污染、无易燃易爆物品,并根据需要设置符合规定的雨排水以及事故应急设施。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采取防渗、防腐、密闭等措施,防止燃料、原料、产品等因渗漏、泄漏、扬散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