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整、清洁卫生,无遗留物、无污染、无易燃易爆物品,并根据需要设置符合规定的雨排水以及事故应急设施。

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采取防渗、防腐、密闭等措施,防止燃料、原料、产品等因渗漏、泄漏、扬散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