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不得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不得干预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藏传佛教不同教派、同一教派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参与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参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传教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