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藏传佛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和藏传佛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和僧尼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寺庙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宗教特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