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或者财物价值超过10万元的,佛教协会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佛学院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寺庙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