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僧尼可以依法举办公益慈善事业、开展慈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