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佛教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效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寺庙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或者提供给僧尼的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