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占有、使用的文物。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