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从事互联网藏传佛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攻击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藏传佛教不同教派之间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藏传佛教进行商业宣传、骗取钱财物、接受捐赠、组织佛事活动的;

(五)利用藏传佛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其他依法禁止传播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