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举行佛事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寺庙应当在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常规佛事活动计划,确定佛事活动的规模和次数。寺庙应当依照计划举办佛事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时间、地点或者扩大规模。临时佛事活动应当实行一事一报告。

(二)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举行并且超过寺庙容纳规模,或者在寺庙之外举行,参加人数超过一定规模、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佛事活动,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主办佛事活动的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佛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四)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