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佛事活动第四十一条有效信教公民参加的集体佛事活动,一般应当在寺庙内举行。确需在寺庙外举行的,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地举行,由佛教协会、佛学院或者寺庙组织,具备资格的僧尼主持,按照教义教规、佛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