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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僧尼

第三十五条

有效

僧尼担任或者离任寺庙主要教职的,由民管会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佛教协会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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