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庙第二十九条有效景区内有寺庙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寺庙与景区管理组织及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寺庙、僧尼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佛事活动。以寺庙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规划建设,应当与寺庙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