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庙第二十八条有效佛教协会、寺庙拟在寺庙内修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修建其他露天佛教造像的,应当按照寺庙内建筑物的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佛教协会、寺庙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禁止在寺庙外修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禁止在寺庙外利用投影、灯光、石刻或者其他方式营造大型露天佛教图像、影像和佛教符号。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