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寺办学经班(点)招收学经僧尼,应当以本寺僧尼为主。确需招收其他寺庙僧尼学经的,应当依照《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跨寺庙学经僧尼,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属寺庙。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