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寺庙扩建、异地重建,按照有关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属于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异地重建后的寺庙原址,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