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庙第二十一条有效设立寺办学经班(点),应当由民管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寺办学经班(点)。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