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立寺办学经班(点),应当由民管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寺办学经班(点)。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