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民管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育僧尼爱国守法,组织僧尼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学习佛教经典、教义教规,学习现代科技文化知识;
(二)负责建立健全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佛教协会、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本寺庙僧尼和信教公民的监督;
(三)组织开展佛事活动,负责寺庙的日常事务、教务和僧尼管理;
(四)维护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
(五)维护寺庙公共设施、管理寺庙公共财产、保护寺庙文物古迹、规范档案管理;
(六)履行活佛转世工作中的相应职责,负责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七)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僧尼的合法权益,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
(八)组织寺庙开展自养活动,依法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九)加强场所内流动人员的管理;
(十)处理寺庙的其他事务。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