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庙第十六条有效民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