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民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