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庙第十八条有效寺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教务、人员、财务、资产、会计、安全、消防、特种设备、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加强内部管理,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