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寺庙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民管会),实行民主管理。

民管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当在佛教协会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民管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