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寺庙第十三条有效依法登记的寺庙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法人条件的寺庙,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