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需要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改建车位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取相关费用,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管理,对违法停放行为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有关停车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小区停车管理制度,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