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收支情况应当单独列账,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

业主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

已经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业主共有部分收益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转入。

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