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停放车位(库),依据新能源发展规划和业主需要,为安装停车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场地、空间和备用电力容量,配置相应的接入条件。

已建成物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改造、建设停车位充电设施,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用电业务手续。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供电设施增容改造给予指导和支持。

业主在自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碍安装。

鼓励采用智能负荷管控、智能有序充电等技术手段实现错峰分时充电,提升电能利用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新建、改造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